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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珠寶品牌“周六福”商標侵害糾紛案。法院查明,周六福珠寶股份有限公司是“周六福”三個注冊商標的權利人,核定使用商品類別包括金銀飾品、手鐲等。萬某福珠寶商行(經營者鄭某一)使用商鋪招牌、裝潢和銷售產品上標注“香港周六福珠寶金行”字樣。周六福公司認為萬某福侵犯其商標專用權,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萬某福商行抗辯認為使用的標識系授權商標的合法使用,不構成侵權,且具有合法授權,不應賠償。
法院認為,商標均指向“周六福”,易混淆。萬某福與“周六福”商標使用商品類別相同,其在經營場所使用被訴侵權標識,屬于商標性使用行為。使用的商標與周六福公司注冊商標相似,但在字體上有細微區別。
同時,萬某福商行通過授權使用的“香港周六福珠寶金行”注冊商標僅限于“替他人推銷”等服務使用,而其在自己經營的零售商店使用該商標不屬于合法使用。法院認為萬某福商行使用的商標構成侵權,判決鄭某一賠償周六福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
法官表示,商標的合法使用應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商標的專用權僅限于核準注冊的商標樣式進行使用,并以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進行使用。對商標變形使用或超過核定商品進行使用均不算是商標專用權的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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